(2015)通余民初字第0029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1-21)
(2015)通余民初字第0029號
原告喻某。
委托代理人黃恒華,南通市通州區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喻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喻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喻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無規避法律行為,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喻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喻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管 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俞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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