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132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3-6)
(2015)通仁民初字第0132號
原告吳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勝華。
被告包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與被告包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吳某負擔。
審判員 洪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唐志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