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086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2-28)
(2015)通刑初字第0086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月30日被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姚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13時許,被告人金某甲在南通市通州區石港鎮四港村金某乙家里吃中飯,期間飲酒。飯后被告人金某甲駕駛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前往南通市通州區石港鎮金莊糧站買玉米,14時40分許,當其返回途中行經南通市通州區石港鎮四港村路段附近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抽血鑒定,被告人金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4.9mg/100ml血液。
被告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金某乙的證言,被告人金某甲所駕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物證照片,被告人金某甲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記錄查詢等書證,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理化鑒定意見書,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拍攝的被告人金某甲危險駕駛案涉案視頻資料,出具的發破案經過,以及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金某甲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錢 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顧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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