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082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3-2)
(2015)通刑初字第0082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江蘇省南通市人,無業(yè),住南通市通州區(qū)。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2年8月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詐騙罪,于2007年7月2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2年3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賭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彛唤?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3月2日由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通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季某,江蘇省南通市人,無業(yè),住南通市通州區(qū)。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05年9月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又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2013年10年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賭博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qū)彛唤?jīng)本院決定于2015年3月2日由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通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陸某甲,江蘇省南通市人,個體養(yǎng)殖山羊,住南通市通州區(qū)。曾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6月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涉嫌賭博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br>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5)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季某、陸某甲犯賭博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1驹菏芾砗螅婪ㄟm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邱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季某、陸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季某為抽頭漁利,在被告人季某借用的南通市通州區(qū)金沙鎮(zhèn)金色城品某幢某室,組織刁某、馮某、孫某、張某甲、王某(均已被行政處罰)等人用撲克牌“斗牛牛”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曹某在賭場先負責抽頭,后又安排被告人陸某甲負責抽頭。賭博過程中,被告人曹某、季某抽頭漁利人民幣12500元、港幣4000元(折合人民幣3167.2元),共計人民幣15667.2元。當日20時許,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進行查禁,現(xiàn)場查獲賭具撲克牌1副,賭資人民幣28600元、港幣46000元(折合人民幣36422.8元),共計人民幣65022.8元。
2014年12月29日、同月21日,被告人曹某、季某分別到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投案,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陸某甲被當場抓獲,三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將現(xiàn)場查獲的賭資(含抽頭漁利)予以收繳。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季某、陸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照片:作案工具紙箱,證人王某、孫某、馮某、刁某、張某甲、張某乙、蘇某、楊某、陸某乙、易某、嚴某、黃某、張某丙、丁某、郭某、顏某、陳某的證言,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出具的證據(jù)保全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發(fā)破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書證:中國銀行外匯兌換水單及外匯牌價、通話記錄、本院刑事判決書、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原通州市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江蘇省丁山監(jiān)獄刑滿釋放證明,以及被告人曹某、季某、陸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季某、陸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曹某、季某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陸某甲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季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陸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季某、陸某甲均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其中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被告人陸某甲可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已扣除之前刑事拘留的24日﹥;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季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已扣除之前刑事拘留的32日﹥;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陸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邰 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顧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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