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065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2-5)
(2015)通刑初字第0065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打工。因本起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0年5月11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檢檢調刑訴(201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國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4月24日15時35分左右,被告人侯某駕駛蘇F×××××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老通啟公路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川港村一組地段時,因其對路面情況觀察不夠,致使所駕車輛與同方向行人陳某發生碰撞,造成陳某重傷。事故后,被告人侯某駕車逃離現場。經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侯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后,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根據現場目擊群眾追蹤記下的車牌號等線索,于2010年4月24日將被告人侯某抓獲歸案,被告人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肇事事實。案發后,被告人侯某已向被害人陳某作出一次性賠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人黃某、季某、袁某、江某、張某的證言,書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出具的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車輛信息、發破案經過、接警信息,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復核意見,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書證: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害人出具的收條,以及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致一人重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侯某系初犯、偶犯,且當庭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邰 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顧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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