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080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2-10)
(2015)通刑初字第0080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易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5)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邱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易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易某甲在南通市通州區十總鎮二爻居委會其表弟葛某某家吃飯時飲酒。飯后,被告人易某甲駕駛蘇F×××××小型轎車送親屬回家。當日19時37分左右,當其由東向西行至南通市通州區十總鎮十總大橋時向東倒車,所駕車輛后部左側與由東向西鄧某駕駛的蘇F×××××小型轎車前部右側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經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易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6.9mg/100ml。
被告人易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所發生的交通事故,雙方已調解終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易某甲在庭審時并無異議,并有證人鄧某、易某乙、葛某的證言,物證照片:蘇F×××××小型轎車,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和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出具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報告、機動車駕駛證查詢信息、機動車車輛查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發破案經過、查獲經過,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理化鑒定意見書,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書證:協議書,以及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甲系初犯、偶犯,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易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振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顧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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