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058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1-30)
(2015)通刑初字第0058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檢檢調刑訴(2015)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0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在趙甸線南通市通州區平東鎮趙甸居三十一組地段,駕駛蘇F×××××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起步行駛并左轉彎掉頭時,因其觀察不夠未開左轉向燈,妨礙了直行車輛通行,致使其所駕車輛的左前部與由西向東的陳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后于2014年7月2日死亡。經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肇事事實。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已經本院調解,被告人王某已按約履行,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佘某的證言,書證: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調取的事故地段監控錄像視聽資料,出具的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車輛信息、發破案經過、110接警記錄單、122接警記錄單,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書證:本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被害人近親屬出具的收條及諒解書,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發后主動報警,并滯留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且當庭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邰 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顧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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