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二初字第0011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1-13)
(2015)通刑二初字第0011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無業。因涉嫌詐騙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晨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呂某通過詐騙網絡獲取了名叫“順遠批發客服”的QQ號后,采取誘騙他人購買物品,以需要支付購貨保證金為名,向被害人索要保證金的手法實施詐騙作案1起,騙得被害人陳某丙人民幣11023元。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呂某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抓獲歸案,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呂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0000元,已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陳某丙。
審理中,被告人呂某主動退出贓款人民幣1023元,已由本院發還被害人陳某丙。
另查明,被告人呂某的女兒陳某丁系2014年7月30日出生,被告人呂某仍在哺乳期內。
上述事實,被告人呂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記卡賬戶明細、出生醫學證明、證人陳某甲提供的顯示被告人呂某手機號碼的照片等書證;證人陳某甲、陳某乙的證言,證人陳某乙的辨認筆錄;被害人陳某丙的陳述;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出具的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被害人陳某丙出具的收條;以及被告人呂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呂某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自愿認罪,退清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薛衛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燕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