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042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1-22)
(2015)通刑初字第0042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邱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南通市通州區金沙鎮通靈橋村經營南通某某家紡有限公司期間,先后雇傭被害人邢某、張某甲、顧某甲、郁某、張某乙、李某甲、顧某乙、趙某、孫某、朱某、吳某甲、陸某甲、陸某乙、黃某、吳某乙、徐某、石某、李某乙、祁某、張某丙、張某丁等人生產加工紡織品。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拖欠上述被害人工資后逃匿,部分被害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南通市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被告人王某在得知該局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未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資。2014年1月7日、2014年5月29日,南通市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處理,2014年2月10日,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立案偵查。截止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共拖欠上述21名被害人工資合計人民幣91185.5元(其中拖欠被害人孫某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工資人民幣16800元)。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到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付清被害人郁某工資人民幣5890元。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付清其余被害人工資人民幣8529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戶籍證明、南通某某家紡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刑警六中隊情況說明、中國移動通州新金路溝通100店出具的情況說明,南通市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及送達照片、調查報告,被告人王某與部分工人簽訂的調解協議書、工資核對清單、部分工資發放明細等書證;證人盛某、楊某、姜某、瞿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邢某、張某甲、顧某甲、郁某、張某乙、李某甲、顧某乙、趙某、孫某、朱某、吳某甲、陸某甲、陸某乙、黃某、吳某乙、徐某、石某、李某乙、祁某、張某丙、張某丁等人的陳述;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扣押發還物品清單、發破案經過,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當庭自愿認罪,并積極退出所欠工人的工資,可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工人的合法勞動報酬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錢 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顧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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