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00114號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5-3-3)
(2015)海刑初字第00114號
公訴機關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無業,戶籍所在地灌云縣,現住連云港市海州區。因涉嫌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審。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海檢訴刑訴(2015)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許冠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19時許,被告人周某在連云港市海州區朝陽西路與振海路交叉口向北約200米的路上,用瓦刀將被害人楊某的白色帕薩特轎車(車牌號蘇G×××××)前后擋風玻璃、車后翼子板等毀壞,經鑒定,轎車受損部分價值人民幣5661元。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周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審理階段,被告人周某將賠償款5661元暫交在本院賬戶。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口證明、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汽車維修費發票等,未出庭證人劉某的書面證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辯解,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結論書,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利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蔣秉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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