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錫濱民初字第00400號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2015-3-19)
(2015)錫濱民初字第00400號
原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劉愛萍。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孫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身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原告孫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孫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孫重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徐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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