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刑初字第00509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4-12-9)
(2014)濉刑初字第00509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農民,住濉溪縣。2012年9月因偽造機動車號牌被淮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6日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11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4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兵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6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皖F×××××號大客車,沿濉溪縣臨渙鎮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文昌北路時與被害人張某發生碰撞,致張某當場死亡。經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另查明:肇事后,陳某離開現場,當日到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10月11日,陳某與被害人張某家人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張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60萬元,雙方和解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家人對陳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代某、徐某、畢某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拍照,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責任認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前科情況、調解協議、諒解書、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陳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協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鑒于陳某的犯罪情節和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明慧
審 判 員 趙 玲
人民陪審員 王其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袁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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