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134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3-13)
(2015)濉刑初字第0013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女,1971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農民,住濉溪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主動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5)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兵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7時50分許,在濉溪縣鐵佛鎮古城村古城街,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朱某因爭搶賣菜攤位發生爭執,繼而發生廝打。廝打中,趙某持小鐵锨將朱某打傷。經法醫鑒定,朱某傷后致右側顳部硬膜下血腫,其傷情程度為輕傷一級。
另查明:2014年11月6日,趙某賠償朱某經濟損失6萬元,雙方和解并已履行,朱某對趙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同年11月21日,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甲、馬某、王某乙、岳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到案經過,前科證明、戶籍信息,調解協議及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趙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征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趙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占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翟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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