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刑初字第00500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4-12-11)
(2014)濉刑初字第00500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縣,漢族,農民,住安徽省蒙城縣。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5年3月8日被蒙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2年12月3日止。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濉溪縣看守所。
被告人孫某甲,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縣,漢族,農民,住安徽省蒙城縣。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某,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縣,漢族,農民,住安徽省蒙城縣。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賈某,女,1983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縣,漢族,農民,住蒙城縣。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4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孫某甲、彭某、賈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5日、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開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孫某甲、彭某、賈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15時58分,濉溪縣公安局民警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前往濉溪縣五溝鎮界溝礦北處理孫某與于某打架一事。民警到達現場后將孫某、于某分別送至界溝礦醫院、五溝鎮醫院接受治療。因孫某有酒后駕駛摩托車的嫌疑,出警民警遂將此事通知濉溪縣交警大隊六中隊。六中隊民警趕至界溝礦醫院,準備對孫某做酒精測試,被告人孫某拒不配合,推搡出警民警,向民警身上涂抹血跡,辱罵出警民警。被告人彭某阻攔交警對孫某抽血檢測,沖撞出警民警、撕扯民警制服、辱罵民警,搶奪民警的攝像機和裝備,致攝像機損壞。被告人孫某甲多次沖撞民警,并與彭某共同搶奪民警攝像機,被告人賈某辱罵民警,與被告人孫某、孫某甲、彭某共同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5年3月8日被蒙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2年12月3日止。2014年8月7日,濉溪縣公安局當場抓獲被告人孫某、賈某、彭某,同年8月18日,被告人孫某甲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孫某甲、彭某、賈某在開庭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孫某乙、戴某、孫某丙、袁某、于某、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周某的證言,濉溪縣公安局出警人員馬園、張德志等人的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刑事判決書,門診病例及傷情照片,視頻資料,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孫某甲、彭某、賈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孫某、孫某甲、彭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賈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孫某、彭某、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予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孫某甲、彭某、賈某犯罪情節及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均予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
二、被告人孫某甲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賈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占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翟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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