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刑初字第00524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4-12-16)
(2014)濉刑初字第00524號
自訴人劉某甲,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住濉溪縣。
被告人劉某乙,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住濉溪縣。
自訴人劉某甲以被告人劉某乙犯重婚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9)濉刑初字第00305號刑事判決,以重婚罪判處劉某乙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劉某甲、劉某乙不服,均提出上訴。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淮刑終字第010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重審后,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0)濉刑初字第00314號刑事判決,認定劉某乙犯重婚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劉某甲、劉某乙不服,均提出上訴。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1)淮刑終字第00125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劉某甲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自訴人劉某甲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劉某甲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建國
審 判 員 王朝陽
人民陪審員 宋振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馬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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