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05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3-11)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05號
原告:王某。
被告:喬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25元,減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某某擔。
代理審判員 王 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錢竟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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