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172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2-10)
(2015)泉民一初字00172號
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東明,阜陽市潁州區潁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丁復生,安徽吳咸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蔡某某訴被告倪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王夢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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