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417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4-1)
(2015)泉民一初字00417號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天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牛明,安徽天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肖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肖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負擔。
審判員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錢竟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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