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621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4-3)
(2015)泉民一初字00621號
原告:劉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王 甫 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錢竟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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