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21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4-14)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21號
原告:錢某,男。
被告:史某某,女。
原告錢某訴被告史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錢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史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錢某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錢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錢某負擔。
審判員 徐愛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黃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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