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58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3-26)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58號
原告:肖某某,女。
被告:孫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肖某某訴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愛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黃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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