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67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3-16)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67號
原告:時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原告時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時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時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時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時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愛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黃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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