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23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3-6)
(2015)大刑初字第00023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系本市田家庵區某某福利彩票站店主,戶籍地本市謝家集區,租住本市田家庵區。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2月6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同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系大通區某某福利彩票站店主,戶籍地本市潘集區,住本市田家庵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3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5年2月6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大通區金豐易居二期某號樓某號商鋪經營中國福利彩票站期間,擺放被告人鄭某購買的捕魚機(六把位)、連線機、蘋果機等十臺游戲機以及其本人購買的兩臺蘋果機。被告人王某某負責十二臺游戲機的上分、退幣等,盈利與被告人鄭某平均分配,至2014年2月28日被民警查獲。經公安機關認定,被查獲的游戲機具有賭博功能。
另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鄭某主動到淮南市公安局大通派出所投案。
審理期間,被告人鄭某退交違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交違法所得11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過、歸案經過、戶籍證明、戶籍信息、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2011)蜀刑初字第00365號刑事判決書、證人陳某某、鐘某、方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和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伙同王某某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本案系共同犯罪。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鄭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其案發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對被告人鄭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對被告人鄭某違法所得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一千一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俠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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