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17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2-2)
(2015)大刑初字第00017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本市大通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2015年1月8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同年1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19日19時左右,被告人陳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鈴木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206國道屯頭灌溉站路段時,與同方向左側行駛的皖DXXXXX比亞迪出租車相刮擦,致陳某某受傷。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133.3mg/100ml,屬于醉酒。經交警大通大隊認定,出租車駕駛員張某某因變動現場未標明位置負全部責任,陳某某不負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出院記錄、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情況說明、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查獲經過、歸案經過、證人張某某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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