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12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5-1-8)
(2015)大刑初字第00012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于本市,漢族,不識字,無業,戶籍地本市大通區,住本市大通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經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月21日被該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4)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8日14時20分許,在大通區某小區大門口,被告人劉某某與其弟劉某甲、弟媳鄭某某因家庭房產問題發生爭吵,隨后劉某某持斧頭朝劉某甲、鄭某某夫婦頭部等處砍擊,將兩人先后砍傷倒地,后被在場群眾制止。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甲、鄭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構成輕傷一級。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鄭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住院病歷、辨認筆錄、提取筆錄、證人姚某、李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甲、鄭某某的陳述、現場勘查筆錄、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被害人劉某甲、鄭某某身體健康,致二人輕傷一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某持斧頭實施傷害,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能與二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段俊峰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人民陪審員 王德恩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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