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00145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4-12-3)
(2014)大刑初字第00145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本市大通區,系本案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龐紅新,安徽競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閆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本市謝家集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經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8月1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4)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寶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龐紅新、被告人閆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23日13時許,在本市大通區大通勞教所磚廠內,被害人馬某某騎電瓶車去上班,不慎撞到譚某甲,譚某甲的表哥閆某路過看見后,沖上去用拳腳對馬某某的面部進行毆打,致使馬某某鼻骨骨折、鼻眼部軟組織挫傷等。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馬某某遭受他人鈍性外力作用,致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合并左側鼻骨翼骨折,上述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因其表弟譚某甲被馬某某騎電瓶車撞倒,故意對馬某某實施傷害,造成馬某某身體輕傷二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訴稱:被告人閆某將其打致輕傷,請求判令被告人閆某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32306.05元。
訴訟代理人發表代理意見認為:被告人閆某應賠償上述損失。
被告人閆某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無辯解辯護意見,并自愿認罪。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被告人閆某表示沒有能力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13時許,在本市大通區大通勞教所磚廠內,被害人馬某某騎電瓶車去上班,不慎撞到譚某甲,譚某甲的表哥被告人閆某路過看見后,沖上去用拳腳對馬某某的面部進行毆打,致使馬某某鼻骨骨折、鼻眼部軟組織挫傷等。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馬某某遭受他人鈍性外力作用,致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合并左側鼻骨翼骨折,上述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案發后被害人馬某某在淮南朝陽醫院住院治療11天,治療期間花費醫療費5006.05元,另其進行傷情鑒定、傷殘鑒定共花費2500元。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馬某某的傷殘程度相當于職工工傷九級傷殘,誤工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20日,護理期限為20日,住院期間應有伙食補貼。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及被害人馬某某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1.被告人閆某的戶籍信息、被害人馬某某的身份證、戶口本證明:被告人閆某及被害人馬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2.住院病案及醫藥費、鑒定費等相關發票證明:被害人馬某某的傷情、住院時間及支出醫療費、傷情鑒定費、傷殘鑒定費數額。
3.證明、協議書、工資表證明:馬某某工作及工資情況。
4.監控錄像、現場勘查筆錄證明:案發現場的基本情況。
5.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馬某某的傷情、傷殘等級及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
6.證人譚某甲、譚某乙、程某、馬某的證言、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4月23日13時30分左右,馬某某騎電瓶車在大通勞教所磚廠內撞倒譚某甲,譚某甲的表哥閆某上前毆打馬某某身上、面部。
7.被告人閆某對上述查明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故意傷害馬某某身體,致馬某某輕傷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閆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閆某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訴訟請求中的醫療費5006.05元、營養費600元(30元/天×20天)、誤工費7264.2元(121.07元/天×60天)、護理費2031.45元(37074元÷365天×20天)、鑒定費2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30元/天×11天)、交通費66元(6元/天×11天),共計17797.7元,予以支持。
根據被告人閆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閆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經濟損失一萬七千七百九十七點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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