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00124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2014-12-5)
(2014)大刑初字第00124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本市大通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經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行逮捕,經本院決定,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4)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9日、1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宮俊、檢察員王曉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6時45分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未經檢驗、車牌號為皖D×××××號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沿206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窯河馬廟路口向北左轉彎時,未按規定避讓直行車輛,結果與由東向西行駛的俞某某無證駕駛的無牌號雅馬哈牌二輪摩托車相撞,并造成俞某某當場死亡,摩托車損壞。肇事后,被告人宋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而歸案。經淮南市交警支隊大通大隊認定,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俞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宋某某親屬已通過淮南市交警支隊大通大隊支付被害人俞某某親屬賠償款11萬元。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宋某某親屬與被害人俞某某親屬達成協議,由宋某某親屬在法定賠償項目之外另外補償被害人俞某某親屬五萬元,被害人俞某某親屬對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歸案經過、戶籍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害人俞某某身份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大通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收條、借條、俞某甲、王某某、徐某某、宋某甲的談話筆錄、證人楊某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肇事后,被告人宋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而歸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親屬能夠部分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補償被害人親屬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俠軍
審 判 員 段俊峰
人民陪審員 米付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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