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041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5-3-6)
(2015)郎刑初字第00041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漢族,安徽省郎溪縣人,初中文化,駕駛員,住郎溪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4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5日經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郎溪縣看守所。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5)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程國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18時許,被告人趙某駕駛皖A5B877號重型自卸貨車從郎溪縣建平鎮南豐街道駛往郎溪縣十字鎮,當車輛由東向西行駛至南山路4KM+500M路段處,因疏于觀察,且車速過快,與前方同向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電動車乘坐人劉某甲當場死亡。事故發生時,趙某聽到后面傳來“咕咚”的聲音,感覺到車后輪壓到東西,以為是路面不平引起,未停車檢查即駛離現場。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皖A5B877號重型自卸貨車有重大嫌疑,遂電話通知趙某到案接受調查。接到電話后,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檢測,被告人趙某駕駛的皖A5B877號重型自卸貨車系不合格車輛。經郎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在訴訟賠償之外,另行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1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被告人趙某、被害人劉某甲的人口信息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法醫物證鑒定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證人張某某、張某甲、劉某、袁某某、趙某某、劉某乙的證言,被告人趙某的供述與辯解;到案經過;調解協議書、收條、諒解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趙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趙某明知駕駛的車輛安全裝置不全,在行駛過程中釀成事故,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后,趙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趙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在訴訟賠償之外,另行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1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黃明琪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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