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刑初字第00160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4-12-9)
(2014)郎刑初字第00160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縣,漢族,中專文化,務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4)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程國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皖某某號輕型普通貨車,自西向東從郎溪縣飛鯉鎮幸福村駛往郎溪縣城,10時許行至山幸路老尹狗肉館附近時,看見停在馬路北側的皖某甲號中型普通客車后,未減速繼續向前行駛,至客車車尾處才發現由北向南橫穿馬路的被害人張某,劉某某駕車右轉,但仍與張某發生碰撞,張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郎溪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并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補償經濟損失138000元,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自愿認罪,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安徽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郝某某、安某某、孫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人民調解協議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補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勤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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