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刑初字第00157號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2014-12-10)
(2014)郎刑初字第0015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安徽省郎溪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4)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下午,被害人賈某某來到本村民組舒某某家,讓其帶自己到江蘇常州市找他兒子舒某甲索要欠款,隨后二人發生沖突,賈某某在舒某某的頸部打了一下。在常州打工的舒某甲得知此事后,便同其舅舅廖某甲、廖某某于當晚11時左右趕到家里,找賈某某理論。在舒某甲家門口,舒某甲、廖某甲與賈某某見面后發生沖突。被告人廖某某見狀拿起一把木質靠背椅砸在賈某某的頭部,致其頭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賈某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賈某某經濟損失30000元,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自愿認罪,且有戶籍證明,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傷情照片,證人廖某甲、舒某甲、宋某某、舒某某、王某某、駱某某、舒某乙、方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賈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到案經過,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案件審理期間,本院委托郎溪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廖某某進行社區影響調查評估,評估意見為:廖某某家庭條件一般,有固定住所,其母親愿意承擔監管責任,村委會愿意協助司法所進行教育監管,廖某某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案發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廖某某所具有的從輕處罰情節及其家庭情況、社會評價與評估意見,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勤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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