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77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2015-4-14)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77號
原告:邵某,女,住安徽省休寧縣。
委托代理人:程東風,安徽雄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男,居住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原告邵某與被告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建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東風、被告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邵某訴稱:2011年上半年原被告一起在酒店上班認識。被告系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女。××××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年××月××日女兒程某甲出生。由于原告年幼無知,匆匆結婚,加之雙方年齡差距較大,婚后發現雙方沒有共同語言,性格不和,特別是被告家庭責任心不強,對妻兒不聞不問,導致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準許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程某甲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3、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請,邵某提交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二、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證據三、被告存取款銀行明細(4份),證明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從銀行取款10萬元,該款系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的行為屬于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被告應不分或者少分;證據四、房產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結婚后,被告以夫妻共同錢款歸還其屬于個人婚前房產的借款,還貸的款應予分割。
程某辯稱:1、原告訴稱認識時間不符,雙方應該是2012年認識,在原告母親的同意下雙方開始戀愛,經過一年的戀愛才結婚,不存在原告所稱年幼無知的情況;2、被告系再婚,原告是明知的,被告身體不好,每年的收入需要養家和還貸,經濟能力有限,希望好好過日子。生病期間,原告未能關心,感到寒心;3、訴訟費被告不承擔。
為支持其答辯主張,程某當庭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證明被告在此期間匯款給原告,不存在原告所稱的對家庭不聞不問的情形;證據二、病歷及發票復印件,證明被告本身有病需開支治療;證據三、殘疾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肢體殘疾;證據四、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于2015年8月底合同到期后將沒有工作和收入。
對邵某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的真實性,被告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后予以確認。但對證據三,被告解釋取款10萬元是為了歸還2009年自己開店虧損所負的債務。無證據證明,對其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對程某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的真實性,邵某無異議,但認為證據一,不能證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證據三,不能證明對被告的工作有影響,證據四,和本案無關聯性,本院經審查后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邵某與程某于2011年底至2012年初在上海認識。當時,邵某系該店服務員,程某是廚師,月工資8000元。××××年××月××日,雙方在安徽省績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雙方生一女,取名程某甲。程某系再婚,離婚后有一11歲的女兒隨其生活。2010年10月26日,程某購買坐落于黃山市屯溪區房屋一套,該房屋系銀行按揭貸款,按揭15年,每月還貸1380元。程某身體不好,肢體殘疾。婚后,雙方未置辦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2015年3月16日,邵某以程某對家庭不聞不問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2015年3月26日,程某從黃山市建設銀行取款10萬元。庭審中,程某對取款10萬元的解釋是為歸還2009年開店時的虧損所負的債務,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婚姻的態度是不同意離婚。因雙方對是否離婚各持己見,致使調解未果。
本院認為: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是否判令離婚是以感情破裂為標準。邵某以被告對家庭不聞不問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其應當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但至庭審結束前,其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足以影響夫妻感情且確已達到完全破裂并符合法定離婚的情形,故邵某訴請離婚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雙方今后應加強溝通,增進了解,注重感情的培養,共同操持好和諧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邵某與被告程某離婚不予準許。
本案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建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姚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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