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刑初字第00016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2015-1-7)
(2015)屯刑初字第00016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漢族,1957年1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因涉嫌賭博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qū)彛?014年9月10日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夏某甲,女,漢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因涉嫌賭博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qū)彛?014年9月10日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屯檢刑訴(2014)2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犯賭博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8月,張某甲伙同妻子夏某甲在黃山市屯溪區(qū)大圣廟*號*幢***室為他人參賭六合彩提供開票報碼服務(wù),共開票報碼55期。二被告人抽取總投注額的10%作為獲利,從中抽頭漁利5500元。
2013年8月27日20時許,黃山市公安局中市派出所民警對黃山市屯溪區(qū)大圣廟*號*幢***室進行搜查,當場查獲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在為鮑某某、吳某某等人參賭六合彩提供開票報碼服務(wù),現(xiàn)場繳獲六合彩書籍20余本、賬本1冊。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在公安機關(guān)已退出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guān)為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舉出如下證據(jù)材料: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機、六合彩書籍;證人夏某乙、鄭某、鮑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的供述與辯解;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黃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制作的審訊光盤等。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以營利為目的,為參賭人員報碼,從中抽取提成,數(shù)額達5000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物證:手機、記賬單、六合彩書籍、內(nèi)部資料、生效靈碼表,證明二被告人為他人購買六合彩提供報碼服務(wù)的事實。
二、書證
1.二被告人的戶籍信息,證明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2.查詢記錄,證明二被告人無違法犯罪前科的事實。
3.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證明2013年8月27日,偵查機關(guān)依法對二被告人的住宅進行搜查,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二被告人在用手機為他人購買六合彩提供報碼服務(wù),查獲并依法扣押違法所得6300元、賭資700元、手機、記賬單、六合彩書籍、生肖靈碼表等涉案財物。
三、證人吳某某、鄭某、鮑某某、薛某某、張某乙、程某某、黃某某、陳某某、張某丙、夏某乙、丁某某、姚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在夏某甲、張某甲處購買六合彩,參與賭博的事實。
四、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5月至8月期間,其在家中為他人參賭六合彩提供開票報碼服務(wù),從中抽頭獲利的事實,并證明六合彩開獎的期數(shù)、每期參賭人數(shù)、收取投注額及具體獲利等情況。
五、搜查筆錄,證明偵查機關(guān)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對二被告人的住宅進行搜查的情況。
六、訊問錄像光盤二張,證明二被告人接受訊問的過程。
上述證據(jù)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賭博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犯賭博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甲和夏某甲屬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張某甲、夏某甲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愿認罪,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甲犯賭博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夏某甲犯賭博罪,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三、隨案移送物品:“諾基亞”手機一部、記賬單四張、六合彩書籍十七本、內(nèi)部資料六本、生效靈碼表二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錢貴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張超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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