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嵐刑初字第197-1號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5-1-21)
(2014)嵐刑初字第197-1號
被告人潘某某販賣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嵐刑初字第197號刑事判決書。現發現有一處錯誤。特此補充裁定如下:
原判決書第1頁第3行“(2014)嵐刑初字第201號”,現更正為“(2014)嵐刑初字第197號”。
審 判 長 姚朝芬
審 判 員 林衛國
人民陪審員 薛由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閆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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