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刑初字第51號
——福建省尤溪縣人民法院(2015-3-16)
(2015)尤刑初字第51號
公訴機關尤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縣,漢族,大專文化,職工,住福建省尤溪縣。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尤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1月23日被尤溪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家。
尤溪縣人民檢察院以尤檢訴刑訴(201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尤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蔣浩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尤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晚18時許,被告人曾某某與朱某某等人在尤溪縣城關有蘭飯店吃飯,席間被告人曾某某喝了一些啤酒與紅酒。同日19時許,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駕駛閩G4N137號小型客車由尤溪縣城關鎮往梅仙鎮方向行駛,行經省道304線254km+350m路段將車駛出路面,碰撞路燈,造成被告人曾某某受傷、路燈及車輛損壞。同日21時36分,被告人曾某某在尤溪縣醫院進行血樣提取,該血樣經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曾某某的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97.96mg/100ml。2015年1月20日,經尤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曾某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曾某某在現場被民警查獲。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案發后已賠償被害單位尤溪縣榮正照明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血樣提取委托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收款單據復印件等;證人朱某某的證言;鑒定意見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閩行健司法鑒定所(2014)醇檢字第1414號《關于曾某某的血樣乙醇檢驗報告》、福建中聯司法鑒定所閩中聯司鑒字(2014)YX64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尤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35042682014017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經檢驗其血液乙醇含量為197.96mg/100ml,屬醉酒駕駛,破壞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林自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吳啟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