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刑初字第426號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15-3-26)
(2015)蕉刑初字第426號
公訴機關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阿古某某,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涼山彝族
自治州越西縣,彝族,文盲,無職業,住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越西縣。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同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F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經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寧德市看守所。
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蕉檢公刑訴(2015)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阿古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阿古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阿古某某伙同哦摩某某(另案處理)竄至寧德市蕉城區建新路一民房,由被告人阿古某某負責望風,哦摩某某從該民房西側的窗戶進入一樓被害人吳某某居住的房內,盜得聯想筆記本電腦一臺(價值人民幣2500元)。該筆記本電腦由哦摩某某分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阿古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吳某某陳述,證據材料清單、聯想筆記本裝箱單,被告人阿古某某供述及辨認筆錄、辨認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寧公(蕉)鑒(痕)字(2014)016號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物證鑒定室痕跡檢驗鑒定書,寧區價鑒(2014)117號寧德市蕉城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及(2014)霞刑初字第273號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霞看釋字(2014)204號福建省霞浦縣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抓破獲經過及刑事拘留證及逮捕證,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古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價值計2500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古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阿古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罰金人民幣3000元,定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清,上繳國庫。)
二、本案未追回的贓物聯想筆記本電腦一臺,由公安機關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傅德華
人民陪審員 王如賢
人民陪審員 陳長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何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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