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薌民初字第1326號
——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2015-3-18)
(2015)薌民初字第1326號
原告顏某甲,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鄭雅靜,福建方圓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甲,男,1968年9月3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顏某甲與被告胡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顏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顏某甲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95元,減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顏某甲負擔。
審判員 李海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郭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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