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96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法院(2015-3-27)
(2015)延刑初字第96號
公訴機關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漢族,初中文化,系南平紙廠四抄車間鉗工班員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3月10日被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3月13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延檢訴刑訴(2015)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陳曉敏、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因對被害人謝某不滿,于2014年10月3日上午7時許,通過攀爬窗戶的方式進入被害人謝某居住的南平市延平區(qū)黃墩街道南平紙廠電修樓單身宿舍132室內,盜走一臺惠普牌一體機電腦(鑒定價值人民幣2945元),后將盜得的電腦藏匿在南平紙廠四抄車間鉗工班值班室其使用的柜子內。2014年10月8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陳某的住處將其抓獲,并扣押被盜電腦發(fā)還給被害人謝某。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取得被害人謝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照片、被告人陳某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謝某出具的諒解書、被害人謝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的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辨認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945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系自愿認罪,具有依法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另被盜物品已被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又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本院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審判員 李素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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