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刑初字第352號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15-1-16)
(2014)延刑初字第352號
公訴機關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綽號“胖子”,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7月22日被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在家。
被告人羅某,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沙縣,漢族,中專文化,福建省青州造紙廠職工。曾因賭博于2014年3月17日被沙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400元。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7月17日被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在家。
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以延檢未刑訴(2014)10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羅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羅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期間,被告人蔣某在明知是贓車的情況下,收購趙某、程某、吳某等人盜竊的摩托車共三部,并將其中兩部出售給明知是贓車而予以收購的羅某。同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蔣某幫助被告人羅某聯系趙某、程某,收購二人盜竊的摩托車一部。被告人蔣某共計收購贓車價值人民幣13368元,被告人羅某共計收購贓車價值人民幣9606元。二被告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定被告人蔣某、羅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蔣某、羅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1、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蔣某在明知是贓車的情況下,仍收購趙某(已判刑)盜竊的一輛嘉爵牌JJ48QT型助力車(鑒定價值人民幣2700元),后其將該車出售給明知是贓車仍予以收購的被告人羅某。該車已由公安機關扣押并發還被害人黃某。
2、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蔣某在明知是贓車的情況下,仍收購趙某、程某、吳某(均已判刑)盜竊的一輛新陵牌XL125T-8A型女式摩托車(鑒定價值人民幣3762元)。案發后,被告人蔣某已按鑒定價值退出贓款人民幣3762元返還給被害人陳某。
3、2014年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蔣某在明知是贓車的情況下,仍收購趙某、程某、吳楊敏(已判刑)盜竊的一輛上本牌Sxxxxx-4A型女式摩托車(鑒定價值人民幣2910元),后其將該車出售給明知是贓車仍予以收購的被告人羅某。該車已由公安機關扣押。
4、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羅某聯系被告人蔣某欲收購贓車,蔣某即向羅某提供經常盜竊摩托車的趙某、程某的聯系電話,在蔣某的幫助下羅某從趙某、程某處收購到一輛寶島牌BDD1402004型女式摩托車(鑒定價值人民幣3996元)。該車已由公安機關扣押并發還被害人應某。
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蔣某在延平區黃墩街道“陽光網吧”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次日,被告人羅某在延平區沙溪口水電站橋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南平市延平區司法局、沙縣司法局分別對被告人蔣某、羅某進行審前調查,經調查,二人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扣押、發還物品清單、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人員信息查詢記錄、南平市延平區司法局出具的審前調查意見書、沙縣司法局出具的審前調查意見書、證人趙某、程某、吳某的證言、被害人黃某、陳某、應某的陳述、價格鑒定結論書、證人趙某、程某的辨認筆錄、被告人蔣某、羅某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幫助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蔣某、羅某均系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所收購贓車均已被公安機關扣押,或按鑒定價值退還給被害人,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本院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南平市延平區司法局和沙縣司法局的審前調查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二、被告人羅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上本牌Sxxxxx-4A型女式摩托車返還給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素昱
人民陪審員 黃惠斌
人民陪審員 楊榮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林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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