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50號
——福建省松溪縣人民法院(2015-4-1)
(2015)松民初字第250號
原告吳某某,男,1983年出生,漢族,住松溪縣。
被告葉某某,女,1978年出生,漢族,住松溪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與被告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以經法院做思想工作,考慮到孩子尚小,同意給被告一次和好的機會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行使和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5元,減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毛遠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周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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