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81號
——福建省松溪縣人民法院(2015-1-9)
(2015)松民初字第181號
原告蔡某某,女,1982年出生,漢族,住松溪縣。
委托代理人余信蓮,松溪縣松源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男,1986年出生,漢族,住松溪縣。
原告蔡某某訴被告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毛遠彬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信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經人介紹認識,2010年12月28日雙方在松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生育子女。由于雙方認識時間短,感情基礎不好,且雙方性格不和,時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加之被告愛玩,不顧原告與家庭。2012年1月,原告離家外出后,雙方開始分居,無法和好。2014年5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原告撤訴。但之后雙方仍未和好,互不盡義務。為此,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范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10年12月28日雙方在松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性格不和,常因瑣事發生爭吵。被告自2012年1月離家外出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雙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未有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共同債務。2014年5月28日,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由于被告未到庭,原告經親戚朋友做工作同意給被告一次和好的機會,向本院撤回起訴。2015年2月15日,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訴。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并在短時間內結婚,雙方婚姻基礎較差。婚后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好夫妻感情,常因瑣事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告經親戚朋友做工作后撤訴。后雙方未能珍惜業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仍未共同生活,致原告蔡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表明夫妻感情沒有得到改善。現被告范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據此,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蔡某某與被告范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5元,減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涂斌華
代理審判員 毛遠彬
人民陪審員 潘月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周麗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