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48號
——福建省松溪縣人民法院(2015-4-22)
(2015)松民初字第248號
原告李某,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松溪縣。
委托代理人龍光進,松溪縣松源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占某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松溪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與被告占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某在審理過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自已權利作出的處分,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45元,減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施發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魏小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