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鯉刑初字第199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2015-3-4)
(2015)鯉刑初字第199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河南省唐河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5)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5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泉南高速公路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駛,行至(下行)91公里100米路段時,因疲勞駕駛致使車輛碰撞中央隔離帶后沖撞路右側波形防護欄,隨后車輛側翻,造成乘坐該車后座的陳某甲妹夫仝某某當場死亡、路產損失及肇事車輛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甲主動讓過路司機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至交警到達現場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法醫鑒定,死者仝某某發生口鼻腔雙側外耳道出血、鼻骨粉碎性骨折、右眼眶骨右顴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上頜骨雙側下頜骨粉碎性骨折、頸椎粉碎性骨折、左側鎖骨骨折及右耳廓多處皮膚軟組織挫裂創、全身多處皮膚擦(挫)傷等損傷,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頸椎骨折引起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甲疲勞駕駛機動車致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仝某某無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甲與仝某某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愿意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0元,且已支付款項40000元,仝某某的家屬對被告人陳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受案登記表等書面材料、信息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情況表、機動車輛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發還清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疾病證明書、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死亡賠償協議書、諒解書、證人陳某乙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陳某甲在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的幅度內處刑,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陳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亦能達到刑罰的懲戒效果,故對被告人陳某甲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陳德輝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少晶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