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鯉刑初字第188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2015-3-6)
(2015)鯉刑初字第188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外號“小黑”,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家住四川省古藺縣。因賭博于2013年8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外號“林龍”,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四川省廣安市。因聚眾斗毆于2009年7月3日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5)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林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于2月16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永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10月27日20時許,“阿峰”電話聯系被告人鄧某某欲購買2克冰毒。隨后,被告人鄧某某電話聯系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遂攜帶2包重1.47克的冰毒竄至泉州市豐澤區東美社區中遠名城小區路口,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鄧某某,被告人鄧某某再將購得的上述冰毒以人民幣450元的價格銷售給“阿峰”。
2、2014年11月5月10時許,“阿峰”電話聯系被告人鄧某某欲購買3克冰毒后,被告人鄧某某依約前往泉州市豐澤區東美加油站附近,向“阿峰”收取毒資人民幣700元后,準備聯系被告人林某某購買冰毒販賣給“阿峰”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被告人鄧某某身上提取到1包重0.14克的冰毒。
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后,在公安機關的布控下,電話聯系被告人林某某欲購買2克冰毒。被告人林某某接到電話后,于2014年11月5日11時許攜帶1包重1.61克的冰毒竄至泉州市豐澤區寶洲路萬達SOHOA座10樓,欲將上述冰毒販賣給被告人鄧某某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2014年11月5日15時許,被告人鄧某某協助公安機關于鯉城區城基路廣播電視大學門口抓獲罪犯史水鑫。
經技術檢驗,送檢的檢材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已上繳。被告人鄧某某、林某某的尿液經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試劑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本院另查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鄧某某處扣押到白色歐普牌525手機1部、毒資人民幣700元(已依法處理)及人民幣60元(其同意用于抵扣違法所得),從被告人林某某處扣押到黑色蘋果牌4S手機1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某、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工作說明、刑事判決書、通話記錄、短信記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尿液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稱重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檢驗鑒定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毒品實物繳交收據、相關照片、證人“陳龍”的證言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鄧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幅度內處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處刑,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林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鄧某某、林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予以從輕處罰。本案毒品未流入社會,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后能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林某某及罪犯史水鑫,是立功,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林某某均曾被行政處罰,仍不思悔改,均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本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鄧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0元(已扣押在案);被告人林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上繳國庫。
四、扣押在案的白色歐普牌525手機、黑色蘋果牌4S手機各1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繆 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書 記 員 朱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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