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鯉刑初字第115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2015-2-15)
(2015)鯉刑初字第115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曾因賭博于2013年9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罰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少偉,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進行了審理。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倪正立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高少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凌晨3時許,被害人馬某某同其朋友到鯉城區興賢路東浦橋頭的大排檔吃夜宵。在點菜的過程中,與同在大排檔吃夜宵的被告人王某甲、孫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另案處理)發生口角。隨后,被告人王某甲及李某某、孫某某分別用拳頭毆打及持砍刀砍打被害人馬某某,致被害人馬某某受傷住院。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馬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
2014年10月31日,公安機關在泉州市豐澤區抓獲在逃的被告人王某甲。
另查明,被害人馬某某系農村居民。案發后,馬某某前往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診治,于2014年1月17日入院,2014年1月27日出院,實際住院10天。其間花費醫療費35933.44元。2014年8月17日,被害人馬某某自行委托福建天行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其損傷評定為六級、護理時間評定120日、誤工時間評定至評殘日前一日,花費鑒定費186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辨認筆錄、鑒定意見通知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相關照片、監控視頻光盤、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證人孫某某、章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楊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因瑣事與同伙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與同伙持械故意傷害他人,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等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為導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的身體受到傷害,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請求判令被告人王某甲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訴請判令被告人王某甲賠償醫療費35933.44元、誤工費18812.88元、護理費1064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費4000元、殘疾賠償金111842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186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照準。其所訴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因本案遭受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4097.12元。
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應對(2014)鯉刑初字第370號案件中的被告人孫某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的人身損害賠償款共計人民幣184097.12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述款項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月妮
人民陪審員 吳建國
人民陪審員 江軍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少晶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