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鯉刑初字第164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2-10)
(2015)鯉刑初字第164號
公訴機關(guān)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家住福建省大田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候?qū)彙?br>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5)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倪正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在鯉城區(qū)江南街道王宮社區(qū)金皇烤魚店吃飯飲酒后,駕駛摩托車載譙某某、陳某某到江南街道動力音樂酒吧。12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廖某某駕駛上述摩托車載譙某某、陳某某從上述酒吧離開,沿興賢路行駛至江南街道東浦社區(qū)東浦小學路6號時,被公安民警查獲。經(jīng)抽血檢驗,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達192.45mg/100ml,屬醉酒駕駛。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持有準駕車型為“E”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廖某某預繳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廖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jīng)過、工作說明、人口信息查詢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行駛證復印件、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鑒定采樣圖片、公安交警暫扣車輛完整信息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委托告知筆錄、酒精檢測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相關(guān)照片、證人譙某某、陳某某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廖某某在拘役一個月又十日至二個月又十日幅度內(nèi)處刑,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廖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載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廖某某能預繳罰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廖某某歸案后能認罪、悔罪,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qū)矯正,亦能達到刑罰的處罰目的,故對被告人廖某某適用緩刑。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陳進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朱莉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