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68號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2015-4-3)
(2015)安刑初字第268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福建省安溪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3月26日經本院決定被繼續取保候審。2015年4月3日經本院一審判決被收監羈押于安溪縣看守所。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訴刑訴(2015)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廖明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23時許,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后載陳某某),從安溪縣感德鎮洪佑村往槐植村方向行駛,行至感德鎮一品茶都B37號門口時,碰撞到行人林某某,造成其本人、陳某某、林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被告人楊某某于2014年3月29日0時30分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0.60mg/100ml。經安溪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案發后與事故對方達成賠償協議。
審理中,被告人楊某某向本院預交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的證人林某某等四人的證言,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泉州東南醫院協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機動車相關信息材料,疾病證明書等病歷材料,賠償調解書,到案經過證明,罰沒款發票,戶籍證明及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其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其已與事故對方達成賠償協議,酌情從輕處罰;其預交罰金,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交通運輸安全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其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6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謝曉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森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