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81號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2015-2-27)
(2015)安刑初字第181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安溪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安溪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2月16日本院重新給予辦理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安溪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安溪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2月16日本院重新給予辦理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林某丙,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溪縣。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安溪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2月16日本院重新給予辦理取保候審,現在家。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訴刑訴(2015)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志波、代理檢察員陳定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于2014年3月10日至3月26日間,以每日50元的價格向林某丁(另案處理)租借住處開設賭場,后招集高某甲、張某甲、高某乙等人以撲克牌、骰子為工具,采用打“九點半”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取“東水費”。至被查獲時,三被告人每人漁利3200元。
案發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均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各向公安機關繳交款項人民幣33200元。
審理中,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向法庭提交了所在村委會的幫教證明;并預繳罰金各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由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提供的經庭審質證的證人高某甲、張某甲、高某乙、林某丁、陳某甲、廖某某、謝某甲、陳某乙、張某乙、林某戊、林某己、陳某丙、鄭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和說明,到案經過,辦案說明,搜查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及清單,現場照片,刑事追繳贓款贓物通知書及票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另案處理審批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戶籍證明和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并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屬共同犯罪。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犯罪后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均依法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所在村委會出具證明,愿意在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宣告緩刑期間做幫教工作,具有較好的監管條件,又符合緩刑的規定,故對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適用緩刑。為維護社會主義社會風尚,打擊開設賭場犯罪活動,根據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預交)。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預交)。
三、被告人林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預交)。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向公安機關繳交違法得款人民幣各三千二百元,計九千六百元。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傅朝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謝曉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