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50號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2015-3-4)
(2015)港刑初字第50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福建省晉江市人,漢族,小學文化,經商,家住福建省晉江市。因賭博,于2014年3月15日被福建省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抓獲,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19日被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審,2015年3月4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執行逮捕(未羈押),同日經本院決定變更為取保候審。現在家。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以泉港檢公刑訴(2015)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連穎煜、被告人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1月27日間,被告人陳某甲在明知系假冒注冊商標“馬爹利”商品的情況下,多次將馬爹利名士系列干邑白蘭地(其中,凈含量700ml的銷售價格為人民幣300元/瓶或350元/瓶,凈含量1L的銷售價格為人民幣400元/瓶或450元/瓶)及馬爹利藍帶系列干邑白蘭地(其中,凈含量700ml的銷售價格為人民幣750元/瓶或800元/瓶,凈含量1L的銷售價格為人民幣1000元/瓶或1150元/瓶)銷售給王某甲,每瓶馬爹利干邑白蘭地非法獲利人民幣20元至220元不等(其中,凈含量700ml的馬爹利名士干邑白蘭地非法獲利人民幣25元/瓶或75元/瓶,凈含量1L的馬爹利名士干邑白蘭地非法獲利人民幣20元/瓶或70元/瓶,凈含量700ml的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非法獲利人民幣70元/瓶或120元/瓶,凈含量1L的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非法獲利人民幣70元/瓶或220元/瓶),銷售金額共達人民幣40余萬元。王某甲將從被告人陳某甲處購買的上述假冒“馬爹利”系列干邑白蘭地銷售給王某乙,王某乙再銷售給陳某乙及蔡某某,陳某乙及蔡某某又將購買的上述假冒“馬爹利”系列干邑白蘭地銷售給他人。2014年4月15日,陳某乙及蔡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二人從王某乙處購買的馬爹利系列干邑白蘭地是假酒并向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提交馬爹利名士系列干邑白蘭地231瓶(其中,凈含量700ml的211瓶、凈含量1L的20瓶)及馬爹利藍帶系列干邑白蘭地70瓶(其中,凈含量700ml的30瓶、凈含量1L的40瓶)。被告人陳某甲就所銷售的被公安機關扣押的上述干邑白蘭地非法獲利達人民幣10575元。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扣押上述馬爹利系列干邑白蘭地并送檢。經英國國際洋酒協會有限公司廣州代表處鑒定,上述馬爹利系列干邑白蘭地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廣東省酒類檢測中心抽樣檢驗,上述馬爹利系列干邑白蘭地與法國馬爹利公司同類產品不相符。被告人陳某甲已賠付陳某乙及蔡某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乙、蔡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清單、扣押清單、涉案假冒馬爹利干邑白蘭地清單及照片,送貨單、供貨憑證、承諾書、便條、收條、銀行賬戶交易流水清單、營業執照、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證明,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英國國際洋酒協會有限公司廣州代表處產品鑒定證明書及相關授權材料、廣東省酒類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注冊證明相關材料,視聽資料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工作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及說明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人民幣4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屬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已賠付被害人陳某乙、蔡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4萬元,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甲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陳某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57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假冒“馬爹利”系列干邑白蘭地301瓶(其中,凈含量700ml的馬爹利名士干邑白蘭地211瓶、凈含量1L的馬爹利名士干邑白蘭地20瓶、凈含量700ml的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30瓶、凈含量1L的馬爹利藍帶干邑白蘭地40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碧梧
代理審判員 張東杰
人民陪審員 莊銀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葉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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