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20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1-7)
(2015)漳刑初字第20號
公訴機關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出生于漳平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2月4日被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12月29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居家候審。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4)1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小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平市西園鎮基太村家中,在葉某某(已判刑)向其販賣摩托車時,明知是葉某某盜竊得來的摩托車,仍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向葉某某買下一輛五本牌兩輪摩托車(發動機號12050122,車牌號閩FSR814),經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100元。經核查,該車系被害人黃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停放在漳平市菁城街道東環路80幢502號房一樓門口被盜竊的摩托車。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現該摩托車已被追回歸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葉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機動車行駛證及登記信息表、辨認筆錄、現場照片、漳平市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領條、本院(2014)漳刑初字第137號刑事判決書、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表、到案經過,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漳價認(2014)006號價格鑒定結論意見書,被告人林某某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所購買的摩托車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購買,該贓車價值人民幣5100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系買贓自用,案發后已將贓車返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賴 家 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朱經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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