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蘆民一初字第130號
——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2015-3-11)
(2014)蘆民一初字第130號
原告劉某,女,1987年11月出生,漢族,蘆溪縣人,農民,住本縣蘆溪鎮。
被告張某,男,1983年8月出生,漢族,蘆溪縣人,農民,住本縣蘆溪鎮。
原告劉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2007年我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3月按風俗舉行婚禮,2009年3月4日雙方在蘆溪縣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記結婚。2009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乙;楹笪覀冏鲂∩馍。2011年7月被告將工程款結賬后,由于賭博全部輸光,拖欠了工人工資,只得外出打工。開始被告和家中及親戚、朋友有聯系,但都是向表兄、表弟借錢,至2012年3月再無人借錢給他,就未和家中的親朋好友聯系了。我只得外出打工把帳還了,F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婚生兒子張某乙由我撫養成年,被告每月負擔撫養費500元。
被告張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7年夏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春雙方按風俗舉行婚禮并同居,2009年3月4日雙方在蘆溪縣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記結婚;楹箅p方感情尚可,2009年7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張某乙,現年5周歲,隨原告生活。原告陳述2011年7月被告因賭博輸掉了工程款,拖欠了工人的工資。2011年8月被告外出打工,2012年3月開始被告未再和家中及親戚、朋友有聯系至今。原告遂以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起訴至人民法院。婚后雙方未修建房屋,雙方無其他共同財產,雙方無共同存款、債權及債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兩本、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身份證復印件一頁、戶口簿復印件兩份、蘆溪縣蘆溪鎮古城管理處證明一份及原告當庭陳述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較長時間戀愛登記結婚并生育了一子,雙方感情基礎較好。但被告外出未與家中聯系已愈3年多,至雙方長期分居至今,現原告要求離婚,經勸解原告不同意和好,雙方和好無望,應視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請求離婚,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二、婚生兒子張某乙由原告劉某撫養成年。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世國
審判員 易躍萍
審判員 胡麗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賀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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